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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18426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秀英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6日生产了“雪颜秘笈祛痘珍贵水”1006瓶、取3瓶用于检验、3瓶做为留样(留样的3瓶成品因当事人保管不善已自行处理)、余下的1000瓶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4日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广州市百优化妆品有限公司、价格为*元/瓶、获得销售收入*元;2022年3月30日生产了“MOFAMINGKOU膜法名蔻深海胶原淡黑巨海藻面膜”产品600罐、取2罐用于检验、3罐做为留样(留样成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余下的595罐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销售出了、价格为*元/罐、获得销售收入*元。
产品“雪颜秘笈祛痘珍贵水”(批号:DL211006C1、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0月05日;产品“MOFAMINGKOU膜法名蔻深海胶原淡黑巨海藻面膜 ”(批号:DL220330W、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03月29日)经抽检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能做好化妆品成品“雪颜秘笈祛痘珍贵水”(批号:DL211006C1、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0月05日)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当事人采用从轻级别的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165元;
二、罚款18000元;
对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成品“雪颜秘笈祛痘珍贵水”(批号:DL211006C1、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0月05日)留样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165元;
三、罚款18000元。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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