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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4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6135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43号
经查明,认定当事人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9497.6元,违法所得共为945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备案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2023CKH0874)、生产记录、当事人销售单、原料、包材送货单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级别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9459.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4459.2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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