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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7933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付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8号
当事人: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0853X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
法定代表人: 付涛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日开始生产“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和“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各生产成品306盒,各留样3盒,各检验3盒,“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与“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组合成“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套装(净含量:20g+30g,批号:GBB0602,限用日期:20250601)的形式对外销售,对外销售300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销售金额为360元,当事人自2023年7月23日向顾客发出召回通知书,至案件调查终结,未能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上述批次产品包材由客户提供,其中“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软管数量为310支,费用为0.39元/支,总额为120.9元;“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软管数量为310支,费用为0.55元/支,总额为170.5元;包装盒和说明书为310套,费用为0.63元/套,总额为195.3元,生产剩余包材因损耗已被当事人作报废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单价为2.77元/盒,违法所得为360元,总货值为847.62元。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按一般级别予以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二、罚款80640元。
(罚没款共计81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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