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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0506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昌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7号
当事人: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294033X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才
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的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成品仓发现有工人正在生产名称为“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32ml/袋)的产品。当事人涉嫌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成品仓的物品予以扣押并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了“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限用日期:20260612)产品7000包,每包成本核算为0.25元,货值金额为1750元。生产了“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32ml/袋,限用日期:20260901)产品4200包,每包成本核算为0.32元,货值金额为1344元。以上货值金额合计3094元。因上述产品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3、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仓库布局图等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
当事人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照《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限用日期:20260901)产品7000包;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32ml/袋,限用日期:20260901)产品4200包。
二、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包装袋2卷;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32ml/袋)包装袋1卷。
三、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内料42kg。
四、没收灌包一体机2台。
五、罚款510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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