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成都市宜鑫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MA6A9KRJ8M
法定代表人:曾理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蒲市监处〔2023〕51013123000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上述药品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021年12月分批次从四川龙一医药有限公司、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入。其中西咪替丁胶囊购进5瓶,购进价7.8元/瓶;维U颠茄铝胶囊III购进10瓶,购进价2.15元/瓶;消旋山莨菪碱片购进5瓶,购进价12.6元/瓶;卡马西平片购进5瓶,购进价18.5元/瓶;心达康片购进10瓶,购进价7.3元/瓶;吲哚美辛肠溶片购进20瓶,购进价1.6元/瓶;上述药品均为拆零销售,当事人的拆零销售记录为手写纸制记录本,因2021年公司所在地发生暴雨洪水,致使拆零药品记录本被洪水浸泡晒干后无法辨识(包含2020年-2021年的拆零记录本)。2022年至今因当事人管理不善,拆零药品并未完整登记,也无上述药品相关销售记录,加之当事人的员工工作疏忽,未及时清理过期药品导致药品过期后仍然售出,因无具体销售记录,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321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处罚类型: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4.200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4.200000
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日期:2026-09-18
处罚机关: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