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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包含“牡丹花原液”、“银杏原液”、“百合花原液”各一瓶的化妆品套装后放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销售给来店消费者,销售价3800元/套。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无任何标签。后因被购买此化妆品的消费者投诉,于2023年9月11日被本局暨阳所查获,至被查获时止,上述化妆品套装无库存,已售出1套,货值金额3800元。
又查明,当事人与投诉人在2023年10月11日协商一致,消费者将其购买并已经部分使用的该套化妆品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给消费者退款3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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