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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青羊区奎星楼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5L68523564M
法定代表人:周奇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青市监处〔2023〕5101052300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下街79号的青羊区奎星楼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治疗室内发现有1盒“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 2盒“氨茶碱注射液”和167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3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成立于2003年3月10日,主要从事诊所服务,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诊所的治疗室内发现有1盒“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该药品包装上有:通用名称: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贮藏:密闭保存,包装:中硼硅玻璃安瓿,10支/盒,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0222,有效期至:2023年01月,国药准字H33021707,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架上还有2盒“氨茶碱注射液”,国药准字H12020884,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07月09日,有效期至:2022年06月。执法人员还在其诊所治疗室发现有一箱“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一箱200支,现在剩167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外包装上标有生产日期:20191206,失效日期20221205,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50107,生产许可证编号: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39,成都市新津事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述两种药品均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经调查,“氨茶碱注射液”是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是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单据显示“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购进了2盒,购进价格为22.3元/盒,“氨茶碱注射液”购进了2盒,购进价格为4.8元/盒。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截止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经营的“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使用了1盒,“氨茶碱注射液”使用了0盒,以上所使用的涉案药品是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现场扣押的涉案劣药(超过有效期药品)“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1盒,“氨茶碱注射液”2盒并未售出(使用),经统计,涉案劣药(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31.9元,无违法所得。经调查,“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是从四川同顺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单据显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购进了400支,购进价格为0.19元/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截止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使用了233支,在有效期内使用了224支,超过有效期使用了9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是包含在注射费内的,没有单独计费,收取注射费时,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时是按照0.5元/支计算。经统计,涉案失效医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2.40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2.400000
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日期:2026-09-24
处罚机关: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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