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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药店,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已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2022年3月6日,当事人购进毓婷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销售,购进数量1盒(100人份),进货价格45元(0.45元/人份),销售价格1元/人份,至2023年9月22日案发已销售65人份,销售款65元,获利35.75元。
上述毓婷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是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商为青岛爱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70001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2**********6,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8月4日,案发时已过有效期,产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然上架销售。
由于上述医疗器械在过期后有无售出无法查清,故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3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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