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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77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千五百零七分店 |
注册号 | 44012500033519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祥英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771号
当事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千五百零七分店
2023年7月20日,本局收到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金银花(饮片)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购进金银花(饮片)用于销售,购进数量为5200g(合计52袋),进货价为0.23元/克。2023年4月26日,本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金银花进行了抽检。2023年7月5日,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ZY0543)显示涉案金银花不合格。2023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ZY0543),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并申请复检。2023年9月7日复检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A11448),显示涉案金银花复检不合格。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涉案批次金银花的供货商证照资质材料、进货票据、销售台账、成品检验报告单、供货商向生产商购进涉案金银花的进货单据、生产商的资质材料备查,履行了药品进货查验的相关义务并证明其对涉案药品为劣药不知情。截至本局立案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涉案批次金银花销售情况如下,2023年1月31日(检验前)退货4000克,以0.51元/克销售了505克,以0.43元/克销售了20克,以0.76元/克销售了60克,以0.82元/克销售了53克,以0.71元/克销售了50克,以0.83元/克的价格销售437克,以0.7元/克销售了10克,剩余67.4克存放于店内以0.7元/克的价格待售。综上,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金银花的货值金额为1727.6元,违法所得为760.42元。
2023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金银花的禁用农药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属于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能提供涉案药品的供货商证照、进货单据及成品检验报告书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合法及其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本局决定免除当事人罚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批次的金银花67.4克;
2.没收违法所得760.42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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