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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94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祁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27557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陆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47号
当事人:广州市祁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5ARH8W;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5号四楼407室B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娇;
成立日期:2021-02-25;
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贸易经纪;家用电器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服装辅料销售;化妆品批发。
根据举报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5号四楼407室B10的广州市祁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注册地址经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询问当事人陆娇,其确认上述“碧靓甲油胶 美肌冰透”商品是本公司销售的,承认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事实。并提交涉案产品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陆娇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由于不知情,从广州燕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6瓶“碧靓甲油胶 美肌冰透”商品,于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通过“阿里巴巴”网上平台销售给消费者,进货价为5.5元/瓶,销售价为8.8元/瓶,一共网上销售6瓶。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8×6=52.8元,获得违法所得(8.8-5.5)×6=19.8元,涉案产品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州市祁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二:《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涉案产品的索证索票情况、产品用途、销售情况、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知悉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提取(复制)单》1份;
证据五:广州市祁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未经备案化妆品的数量;
证据六: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七:广州燕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单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向当事人广州市祁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8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广州市祁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广州市祁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2、罚款158.4元;
罚没合计:178.2元。
当事人广州市祁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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