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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94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指爱美甲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30021068929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姚晓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46号
2023年10月18日,广州指爱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前来我所配合调查该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的相关事宜。经查,该公司曾在阿里巴巴平台“广州指爱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店铺销售的化妆品“脱毛蜡豆(巴拿芬蜡)”未向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备案,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至10月期间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984元,违法所得为584元。
本局于2023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广州指爱美甲用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9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指爱美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并已及时终止违法行为,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期间未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并作出以下处罚:
1.收违法所得584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共计10584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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