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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3〕40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暨肽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200027975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3〕401号
经查明,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平台店铺内销售“暨大 冰晶面膜补水保温细腻滋润面膜胶原蛋白舒缓紧致修护膜”,实际交付消费者化妆品名称为“多效冰晶美肤膜”,且无其他标识。当事人的备案生产资料化妆品名称为“润舍多肽焕颜面膜”,无法认定二者为同一产品。综上,当事人存在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同时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案化妆品阿里巴巴平台店铺销售578片,违法所得6348.05元,无同批次剩余化妆品、原料和包材。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1688订单》、《业务订单》、《生产记录》、《成品放行记录》、《检验报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复函》、《销售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考虑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存在相互吸收的关系,未经备案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前提条件,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出厂,且取得了举报人的谅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实际,同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实际,本案的最后量罚上,侧重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1万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6348.05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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