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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800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春学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6号
当事人: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43422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学
2023年7月12日,我局在处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者问题化妆品核查函》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产品彩运来染发膏(6/45)(批号:221121001、规格:500ml/盒)标签未标注1-萘酚,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未按规定标注全成分。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生产彩运来染发膏(6/45)280盒,生产成本为3.0元/盒;2盒用于检验、6盒用于留样,销售了272盒,销售单价为3.8元/盒。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实施召回,共召回195盒并向经销商退款741元,当事人已将召回产品自行销毁。鉴此,当事人生产的被抽检不合格彩运来染发膏(6/45)货值金额为1064元,违法所得为292.6元。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上述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2.6元;
二、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529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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