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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瑾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32473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兰精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4号
当事人:广州市瑾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XR9R9H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广云路313号金煌都荟13栋2楼205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兰精华
经查明,当事人1688网店销售“WSMM防晒喷雾SPF50+PA+++”的产品,已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罚(穗云市监处罚【2023】1196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八条的规定,免除处罚。当事人在1688平台经营网店,销售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3日 60ml)产品,共采购并销售涉案产品117瓶,采购单价2.8元/瓶,采购金额共计327.6元,售价3.6元/瓶,货值金额共计421.2元,实收420.12元。
另查明,当事人向余江区鑫丰百货商行销售6瓶涉案产品,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CY2023025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经对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否认生产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标签不真实、准确,根据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成分、批准文号等信息,可认定为特殊化妆品。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未查验出厂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可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货值金额为421.2元,违法所得为420.12元。
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20.12元;
二、罚款5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20.12元;
三、处以罚款6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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