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69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泉源堂万国店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500288475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宇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698号
经查明,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从广州泉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8瓶肚痛健胃整肠丸(标示生产单位: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批号:W71016,规格:35粒/瓶)。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WZZ0001)显示,上述8瓶批号为W71016的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检验,不符合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Z20030020标准要求。具体不合格项目如下:1.[鉴别]薄层色谱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2.[微生物限度]需氧菌总数限度为3.4×105cfu/g,不符合3×104cfu/g的要求;3.[含量测定]愈创木酚为24.0mg/g,不符合每克含愈创木酚不得低于28.8mg的规定;4.[盐酸小檗碱]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5. [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购进上述8瓶涉案肚痛健胃整肠丸的价格为23.2元/瓶,购进金额为185.6元。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时查验审核了供货商资质,索取了进货单据、发票、医药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保留了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至2020年3月30日,上述8瓶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核算销售金额为232.94元。根据进货价与销售价的差额,当事人共获取利润47.34元。因此,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32.94元,违法所得为47.34元。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7.34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6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