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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主要经营化妆品的零售店。当事人从广州娇媛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1盒赫莲娜绿宝瓶亮彩精灵眼部精华乳(规格15ml/盒)用于店内销售,购进价格是350元/盒,销售价格是433元/盒。当事人购进的赫莲娜绿宝瓶亮彩精灵眼部精华乳的产品标签未标明全成份以及使用方法等信息。上述产品的货值为433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标签不规范的赫莲娜绿宝瓶亮彩精灵眼部精华乳1盒;
三、处罚款2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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