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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范炳才销售每粒坚等假药案 |
当事人 | 范炳才 |
居民身份证 | 120************518 |
经营者名称 | 范炳才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3〕65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药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且销售的药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 |
处罚种类 | 没收,罚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非税收入代理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6日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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