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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96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菲欧曼化妆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MA7F72MH6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韩强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32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62343639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964号
银行输入码:2823007964
当事人:菲欧曼化妆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7F72MH61
住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广业路585号1幢2层399室
法定代表人:韩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10104198101032416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1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反映当事人在其名称为“FILLMED菲欧曼护肤”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一篇标题为“科技与美,赋予细胞再生奇迹”的文章内含有医美相关信息。2023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上述文章的页面内容并取得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1份,发现上述文章内有“ART FILLER®艺术填充系列让玻尿酸不再是单纯的胚体而是填充的艺术品”、“极细针头与人体工学握柄设计”等广告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在其名称为“FILLMED菲欧曼护肤”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有一篇标题为“科技与美,赋予细胞再生奇迹”的文章推广介绍一款产品名称为“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的商品,上述商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93130526。当事人在上述文章内以图片、文字等形式发布了关于上述商品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中有“ART FILLER®艺术填充系列让玻尿酸不再是单纯的胚体而是填充的艺术品”、“极细针头与人体工学握柄设计”等宣传内容。经查,上述商品取得了有效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批准文号分别是京械广审(文)第241031-05187号、京械广审(文)第241031-04155号、京械广审(文)第241031-06275号、京械广审(文)第241031-05191号、京械广审(文)第241031-05192号、京械广审(文)第241031-05194号,但当事人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且当事人未在上述医疗器械广告中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上述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主是菲欧曼化妆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医疗器械广告由当事人委托美工姚贺时编辑、设计、制作后由当事人的员工发布的。经核,广告费用为人民币660元。
上述事实,有:一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局执法人员取证的一份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和一份上述微信公众号的帐号主体页面截图打印件、一份询问笔录、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上述商品的实物外包装照片打印件和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以及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六份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和批准发布的广告样件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截图打印件、一份美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美工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上述文章的浏览量截图打印件和当事人的商品销售出库记录以及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当事人删除上述文章的时间的页面截图打印件、本局执法人员取证的一份当事人整改后的上述微信公众号的页面截图打印件予以证明。
2023年9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同时,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是在其互联网自媒体上发布的上述医疗器械广告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上述广告发布后当事人实际未销售上述商品,违法行为轻微,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的,暂未发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是在其互联网自媒体上发布的上述医疗器械广告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上述广告发布后当事人实际未销售上述商品,违法行为轻微,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的,暂未发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是在其互联网自媒体上发布的上述医疗器械广告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上述广告发布后当事人实际未销售上述商品,违法行为轻微,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的,暂未发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合计贰仟叁佰贰拾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条原文: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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