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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94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好药师东礁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6776678935F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海龙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4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62343639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947号
银行输入码:2823007947
当事人:上海好药师东礁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76678935F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卫零路300、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上海市金山区卫零路300、302号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销售。为了提升宣传效果,自2023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好药师东礁大药房”发布了“【福利】冬病夏治,把握一年中的好时机。中医诊所送您健康福利”的广告。广告中含有“何为冬病夏治”“冬病夏治的三个机理”“如何冬病夏治”“注意事项”“询问医生建议”等文字及图片内容,后附有中医师专家介绍及坐诊时间地点等信息内容。上述广告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经核,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上海树炜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制作费用共计2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删除上述广告内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广告页面截图、举报材料、广告制作费用发票、广告删除截图、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予以证明。
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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