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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药监械处罚〔2023〕2-43号 |
处罚名称 | 河南省宇安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类别2 | - |
处罚事由 | 河南省宇安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省宇安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8668878972G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韩清珍 |
处罚结果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5 |
处罚机关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4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3-10-25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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