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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8号 |
案件名称 | 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对乙酰氨基酚片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455755256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孙建平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至4月3日期间,对外销售的乙酰氨基酚片(生产企业:达嘉维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1203,规格:0.3g*2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3020253,贮藏:密封保存)经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溶出度不符合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劣药。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40.89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0月17日。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18号
当事人: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501045575525661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52号2号楼3层、5层A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52号2号楼3层、5层A区
根据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告知函(宁市监函〔2023〕123号)你单位向宁德中融分店门店供应的对乙酰氨基酚片(生产企业:达嘉维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1203,规格:0.3g*2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3020253,贮藏:密封保存)经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溶出度不符合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劣药。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至4月3日期间,对外销售该批次劣药,违法所得1140.89元。当事人在采购、收货、验收、存储、销售等环节符合规定,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023年10月9日,我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告知函(宁市监函〔2023〕123号),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进销系统记录、进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养护、配送信息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劣药对乙酰氨基酚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140.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依法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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