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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号 |
案件名称 | 福建中源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资质的个人销售药品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建中源医药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751375209T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余墨卿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套用合法购货单位资质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药品及销售药品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部分药品销售流向不明等,分别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558.13元;罚没款合计:16558.13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 |
备注 | -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号
当事人:福建中源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00751375209T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10#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10#楼二层
经调查,当事人套用合法购货单位资质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药品及销售药品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部分药品销售流向不明等,分别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送函》(榕晋公函[2022]145号)、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电脑系统销售记录、随货同行单、销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电子回单及余*等相关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558.13元;
罚没款合计:16558.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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