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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6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5648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金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68号
当事人: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36401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园夏牌坊大街东十一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泉
2023年8月1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生产“花田风浪漫花香香水洗发露”(规格:1L,批号:ZWSA04A001)625瓶,其中出厂检验消耗1瓶,留样4瓶,620瓶于2023年1月11日销售给客户东莞市盛腾日用品有限公司,单价4.5元/瓶,销售金额279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生产“花田风浪漫花香香水洗发露”(规格:2L,批号:ZWSB08A001)253瓶,其中出厂检验消耗1瓶,留样4瓶,248瓶于2023年1月10日销售给客户东莞市盛腾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6.8元/瓶,销售金额1686.4元。以上两个批次的“花田风浪漫花香香水洗发露”销售金额共4476.4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总货值4532.9元,违法所得4476.4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476.4元;
二、罚款12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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