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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69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人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248714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杜鹏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695号
当事人:广州人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XBK5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2519号大院2号101、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杜鹏
成立日期:2019-2-25
经营范围:批发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广州人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粵BA0200634;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XBK5H;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2519号大院2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拼多多平台和京东平台开设有零售药品的网络店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人健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处方药正天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10142)过程中没有要求患者提供处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了该处方药。于2022年10月25日至26日共销售4盒,每盒20.59元,其中2盒已退款,实际销售金额为41.18元,即违法所得为41.18元。
(二)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的京东店铺人健大药房旗舰店购买处方药“康良头孢拉定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027)”时提交的处方为空白处方单,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了该处方药。该药品售价10元/盒,已销售1盒,违法所得为1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或审核处方的记录,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所得总计51.18元。
2023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505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1.1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琶洲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没收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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