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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市监处罚〔2023〕101号 |
案件名称 | 里高镇三合村村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抗骨增生片等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里高镇三合村村卫生室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PDY07162-745022119D600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兰天就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于2023年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药品资质的个人购进药品小柴胡颗粒、小儿止咳糖浆、清热祛湿颗粒、夏桑菊颗粒、抗骨增生片、骨刺消痛片、氯霉素滴眼液药品各1包(盒)并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产品并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3年10月27日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 |
备注 |
附件:柳市监处罚〔2023〕101号-里高镇三合村村卫生室(公示版).pdf
附件
柳市监处罚〔2023〕101号-里高镇三合村村卫生室(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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