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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市监处罚〔2023〕105号 | 柳市监处罚〔2023〕106号 |
案件名称 | 柳州市超诚保健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柳州市鱼峰区诗雅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薰衣草舒缓手膜、玫瑰滋润手膜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柳州市超诚保健品经营部 | 柳州市鱼峰区诗雅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204MA5KDAB459 | 92450203MA5P4K769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敬鲁 | 张艳柳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真实、不准确的化妆品时通®狐臭净、时通牌脚爽喷剂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涉案的化妆品时通®狐臭净和时通牌脚爽喷剂时,未查验出标签与实际注册、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未发现涉案化妆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处均有涂改的情况,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涉案化妆品薰衣草舒缓手膜、玫瑰滋润手膜最小销售单元未标注使用期限,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薰衣草舒缓手膜、玫瑰滋润手膜,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发现涉案产品未标注使用期限的情况,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时通®狐臭净47盒、时通牌脚爽喷剂19盒;4.罚款。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薰衣草舒缓手膜7袋、玫瑰滋润手膜20袋;3.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3年10月28日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3年10月30日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3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 |
备注 |
附件:1.柳市监处罚〔2023〕105号-柳州市超诚保健品经营部(公示版).pdf
2.柳市监处罚〔2023〕106号-柳州市鱼峰区诗雅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公示版).pdf
附件1
柳市监处罚〔2023〕105号-柳州市超诚保健品经营部(公示版)






附件2
柳市监处罚〔2023〕106号-柳州市鱼峰区诗雅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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