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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836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欧岚(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2342131115B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颖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06993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8264365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第122023008368号
当事人:欧岚(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342131115B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M29室
经查,当事人欧岚(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D108室,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其天猫旗舰店名为“XIX旗舰店”。当事人在天猫平台“XIX旗舰店”销售的XIX水性健康指甲油,产品备案号为沪G妆网备字2019022204,生产日期为2020年02月28日,保质期为3年。2023年03月14日,抽检机构共购买10瓶该款指甲油,每瓶售价15.993元,共159.93元。购买时,该款指甲油已过使用期限。现当事人对已过使用期限指甲油进行销毁。
当事人销售的该款指甲油综合成本为9元/瓶,实际销售已过使用期限指甲油10瓶,每瓶售价15.993元,销售额为159.93元,进销差价69.93元,不缴纳税收。故当事人销售的该款指甲油货值金额159.93元,违法所得69.9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法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销售订单复印件,证明抽检机构购买该款指甲油用于抽检的客观事实;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抽检机构提供的商品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款指甲油已过使用期限的客观事实;
4.2023年0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款指甲油已过使用期限的客观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的客观事实;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关系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3年09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第1220230083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有关事实,主观认错态度较好,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陆拾玖圆玖角叁分元;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陆拾玖圆玖角叁分元、罚款壹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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