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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697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塔秀路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4MA1GY7N8XN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余海燕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72443690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6973号
当事人名称: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塔秀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码(注册号);91310114MA1GY7N8XN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塔秀路98号106室
负责人:余海燕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品牌管理;食用农产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沪CB0130468
经营方式:零售(连锁)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7月7日,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见药品销售系统2023年8月28日23点43分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1片)1盒,该药品为处方药。根据店内监控,当时上述处方药的销售人员为该店营业员张文霞,该人员不具备药师资质。2023年2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书证等为证。
本局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3006973号),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共计壹仟元整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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