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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当事人购入“Dior粉底液”1瓶、“LANCÔME粉底液”1瓶、“ESTĒE LAUDER粉底液”1瓶、“i FiONA粉底液”1瓶、“bozzano啫喱膏”1瓶,“黑帝秀场造型动感喷雾”1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留相关进货凭证,故无法查实进货渠道及进货金额。尔后当事人将上述6款化妆品放于化妆室内用于化妆服务。截至案发,上述6款化妆品仍放于化妆室内经营使用,其中“Dior粉底液”、“LANCÔME粉底液”、“ESTĒE LAUDER粉底液”、“i FiONA粉底液”、“bozzano啫喱膏”瓶身上无中文标签;其中“黑帝秀场造型动感喷雾”已超过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所提供的化妆服务包含材料费和人工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Dior粉底液”1瓶、“LANCÔME粉底液” 1瓶、“ESTĒE LAUDER粉底液”1瓶、“i FiONA粉底液” 1瓶、“bozzano啫喱膏”1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黑帝秀场造型动感喷雾”1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Dior粉底液”1瓶、“LANCÔME粉底液” 1瓶、“ESTĒE LAUDER粉底液”1瓶、“i FiONA粉底液” 1瓶、“bozzano啫喱膏”1瓶、“黑帝秀场造型动感喷雾”1瓶;
3.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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