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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碧迩萱贸易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370702MA3QBWPU80 | 91370702MA3QBWP | |||||
法人代表姓名: | 李晓铭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1210310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开始在其设立的天猫平台网店“韶华堂旗舰店”上架销售化妆品“妍绮紧致抗皱眼部精华油”,在该销售链接页面上制作发布含有“……28天抚褪眼周难题、92%受试者认为眼纹干纹减淡、96%受试者认为眼纹肌肤弹润……”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并未通过临床试验及调查统计的方式而得出的结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于2023年5月5日开始在其设立的天猫平台网店“韶华堂旗舰店”上架销售“莘护苦参美肌沐浴露”,在该销售链接页面制作发布含有“祛痘”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以上属于虚假广告,广告费用100元。 二、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开始通过其设立的天猫平台网店“韶华堂旗舰店”上架销售“点痣膏”,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点痣专用修复冰晶”作为赠品共赠出10瓶,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没有违法所得。三、当事人购进“点痣专用修复冰晶”和“莘护苦参美肌沐浴露”2种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对购进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购进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 三、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 四、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叁佰元(¥3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叁佰元(¥23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3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0-31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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