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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局于2023年4月7日至当事人临海市毓麒母婴用品店位于临海市东塍镇川津路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备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在购进医疗器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经营过程中,未明码标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经备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改正。
当事人在购进医疗器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9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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