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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平台开设“***”店铺,2022年12月20日其从该平台“****”店铺分销涉案产品,涉案产品为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名称(中文):宝******乳,产品类别:美乳类,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涉案产品页面宣传“见证美胸功效”“1-2周吸收期,3-4周脂肪积累期,5-6周效果初步展现,7-8周展现饱满胸部”“告别松垮下垂,恢复坚挺有型”、“在涂抹56天后乳房甚至增长了8.4%”,并附上胸部随使用产品时间进行变化的图片,当事人提供产品成分实验数据,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其宣传存在虚假。当事人从上级供货商处分销该链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3年3月20日该链接下架,分销期间共销售订单4笔,其中2单为丰胸精华乳100ml+提升啫喱100ml组合装,2单为丰胸精华乳100ml单品,4笔订单金额为2976.56元,获得分销推广佣金906.5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决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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