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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属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正畸矫治器”生产和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在公众号“******”中发布标题为《【医生专访】刘*:隐形矫治可避免部分患者拔牙》的文章,文中包含患者、医师个人形象、医师专访中包含“您哪些情况下会向患者推荐使用******?主要是以下三个情况:第一种“如果传统托槽来矫正可能需要拔牙,但使用隐形牙套不用拔牙就可以矫正好”、第二种“在年龄层上,青少年推荐使用*******产品”、第三种“相对于进口产品,******性价比还是非常高的”等字样;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标题为《告别抿嘴笑,**电视台徐*:隐形矫正让我自信自在!》的文章,文中包含患者个人形象及使用患者口吻阐述牙齿矫治经历、文章底部含“*****”品牌介绍信息;于2022年10月13日发布标题为《**正畸学堂-从诊断设计到治疗-**矫治病例分享》文中包含医师个人形象、患者牙齿矫治前后对比图,文章底部含“******联系方式,*经理1*********2、*经理1*********4,*经理1*********8,*经理1*********9,*经理1*********4”等字样;于2023年2月17日、3月20日发布标题为《*****【牙列拥挤/单侧后牙锁牙合/骨性偏牙合代偿性矫治】案例分享》、《*****【修复前正畸/竖直磨牙开拓间隙+种植修复联合矫治】案例分享》的文章,文中包含患者、医师个人形象、牙齿矫治前后对比图。上述文章发布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删除上述文章。文章内未设销售链接及网站,无法核算销量,故无法认定涉案期间违法所得。上述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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