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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3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微澜(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196112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添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36号
当事人:微澜(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RJL5M
法定代表人:赵添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路408号217室
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6日与广州集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生产合同,并于2022年12月20日生产了批号为221220C01、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9日的“粉瑟婴儿肌保湿修护柔肤水”(净含量:160ml),共委托生产了400盒,其中5盒用于生产厂家留样,成本价为3.27元/盒,并以23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产品的备案已于2022年4月30日注销。至2023年3月2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产品257盒,剩下的138盒已于2023年4月3日召回生产厂家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9200元,销售收入为5911元,故违法所得为5911元。现可认定当事人上市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200元,违法所得为5911元。
我局于2023年 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911元;
二、罚款10100元。
(罚没款合计16011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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