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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3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3470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施天亮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39号
当事人: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80866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施天亮;
2023年9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诗博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以委托方提供瓶子,当事人生产料体和收取加工费的方式,在2021年10月25日生产了SHIBOYAXI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025)共84瓶,该批产品的货值为991.2元,违法所得为800元。该批次产品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88),认定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88)、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成本核算、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二、罚款225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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