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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4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袁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18172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袁琼红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43号
当事人:广州袁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741443;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东路岐山北西街一巷15号901房;
法定代表人:袁琼红;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2023年8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广告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30日起委托广州市南沙区康源保健食品厂榄核分厂生产袁浩牌骨疏康胶囊(国食健字G20030036),该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2年10月11日核准注销。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3日委托广州牙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其生产的袁浩牌骨疏康胶囊广告审查批文。广州牙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广告批文时提供虚假材料,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同时擅自篡改该证的有效期,当事人共申请上述广告审查批文85宗,其中78宗不予通过,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文7宗。当事人委托广州牙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广告审查批文不支付费用,当事人已取得上述7宗广告审查批文也未发布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明。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以欺骗等手段获取的上述广告审查批文未经发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其主动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撤销上述广告审查批文,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报请广告审查机关对当事人已取得的7宗广告审查批文予以撤销,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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