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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66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泉源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50005354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磊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3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663号
案件名称:广东泉源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广东泉源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KA25U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
经营范围:零售业
成立日期:2016年8月30日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08号1501室(仅限办公)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当事人从广州泉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88瓶肚痛健胃整肠丸(标示生产单位: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批号:W71016,规格:35粒/瓶)。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WZZ0001)显示,上述88瓶批号为W71016的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检验,不符合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Z20030020标准要求。具体不合格项目如下:1.[鉴别]薄层色谱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2.[微生物限度]需氧菌总数限度为3.4×105cfu/g,不符合3×104cfu/g的要求;3.[含量测定]愈创木酚为24.0mg/g,不符合每克含愈创木酚不得低于28.8mg的规定;4.[盐酸小檗碱]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5. [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根据竞合原则,认定涉案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
当事人购进上述88瓶涉案肚痛健胃整肠丸的价格为23.2元/瓶,购进金额为2041.6元。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时查验审核了供货商资质,索取了进货单据、发票、医药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保留了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至2020年7月10日,上述88瓶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与旗下各连锁门店实行财务统一核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核算销售金额为2696.11元。根据进货价与销售价的差额,当事人共获取利润654.51元。因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696.11元,违法所得为654.51元。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654.51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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