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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4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崇明第一医药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红卫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230764706126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国平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00000万元,没收违法物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942751652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413号
银行输入码:0523005413
当事人:上海崇明第一医药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红卫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47061261;
法定代表人:叶国平;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齐西村;
2023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齐西村的上海崇明第一医药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红卫店检查时,现场查见在该单位销售货架上的“复方丹参片”(薄膜衣片60片/瓶,生产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4.19,有效期至2022.03等信息)上述药品未标明“不再销售”、“过期”或者“空盒样品”等类似字样,并与其他正常销售的药品混放。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沪市监崇强决〔2023〕0002266号),对上述药品实施扣押。2023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行为报请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当日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由上海第一医药崇明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共配送了3瓶“复方丹参片”(产品批号:ZDA1904,薄膜衣片60片/瓶,生产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4.19,有效期至2022.03),均未付款,购进后按照29.9元/瓶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5月16日各销售1瓶,在2023年3月超过有效期后,因当事人对药品存放管理的疏忽,没有对近效期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当事人仍将上述剩余的一瓶药品放置于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销售,与其他正常销售的药品混放,且未标示已过期或不再销售。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9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完成整改,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局递交整改报告,当事人加强药品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定期对店内销售的药品有效期进行盘查等整改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的经营者叶国平提供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的情况;
3.2023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拍摄的四张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事实;
4.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收集的一份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事实;
5.2023年8月11日,本局扣押的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一瓶药品复方丹参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事实;
6.2023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叶国平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及货值金额等事实;
7.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的经营者叶国平提供的上述药品的销售汇总表、上述药品的入库验收记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及货值金额等事实;
8.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的经营者叶国平提供的一份整改报告,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完成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9.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3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3〕3020230054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完成整改,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一瓶劣药复方丹参片(产品批号:ZDA1904,有效期至2023年3月);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没收违法销售的一瓶劣药复方丹参片(产品批号:ZDA1904,有效期至2023年3月)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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