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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在苍南县欣春化妆品店发现:NNBIS染发膏(紫色)3盒;NNBIS染发膏(棕黑色)7盒;另外还发现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哈芬®7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盛彩源®3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水染坊®7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盛彩源®(5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炫染®1盒。上述七款产品外包装上印有除批准名称外的其他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其他名称,符合“一号多用”情形,属于化妆品禁止标注的内容,标签不符合要求。又发现:1、SNOW MILK TONE-UP CREAM9盒无中文标签,标签不符合要求。另查实违法所得共计438.1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化妆品NNBIS染发膏(紫色)3盒,NNBIS染发膏(棕黑色)7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哈芬®7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盛彩源®3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水染坊®7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盛彩源®5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炫染®1盒,SNOW MILK TONE-UP CREAM9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438.10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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