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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生产“HUDAGXL® ALOE VERA Lipstick”芦荟味润唇膏10箱14400支,“HUDAGXL® SWEET ORANGE Lipstick”香橙味润唇膏3箱4320支。该产品使用外包装为全英文,无中文标签,且均未经备案。当事人将上述两款润唇膏,通过阿里巴巴店铺“东阳市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该店铺以当事人名称进行注册,由当事人运营管理。上述两款润唇膏产品是在同一条链接中的两个产品规格,标示两种香型,实际发货为混发。产品销售链接中标明该产品仅用于外贸,不得内销。截至案发当日,上述两款润唇膏产品共产生52笔线上订单以及一份外贸产品合同。经调查确认,52笔线上订单销售数量是12268支,其中,有10笔订单客户为外贸客户,销售数量为6710支,销售金额为5379元。另42笔订单客户为内销客户,销售数量是5558支,其中有5052支的单价是0.8元/支,有332支的单价是0.9元/支,有174支的单价是1元/支,销售金额为4514.4元。外贸产品合同销售数量为6452支,单价为0.8元/支,销售金额为5161.6元。以上当事人货值金额4514.4元,违法所得4514.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9.2 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文字”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14.4元,以上罚没款总计16514.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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