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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以29.8元/瓶从广东某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化妆品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生产企业: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类别:育发类;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70993;生产许可证:粤妆2160919;执行标准:GB/T29679;EXP:2025/11/24;X***********2;净含量:750ml)共计12瓶,后放置在店内以67元/瓶对外销售。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洗发水进行抽样,2023年08月02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24850),报告显示标签不符合GB5296.3-2008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防腐剂苯甲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玉市监检鉴结[2023]8号)和上述《检验报告》。至案发,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洗发水共计3瓶,抽样人员买样3瓶,剩余6瓶被我局扣押。上述货值共计804元(销售价格67元/瓶乘以12瓶),违法所得共计402元(销售价格67元/瓶乘以销售数量6瓶)。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洗发水用于销售,已向供货商广东天美联盟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销售出库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也查验了涉案批次洗发水的成品检验报告书(洗发水类)和产品合格标志,并对上述情况予以记录保存相关凭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化妆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2元;
2、没收涉案化妆品6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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