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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0日因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对外出售处方药行为,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瑞市监责字〔2023〕1126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瑞市监当罚〔2023〕第11267号),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9月27日前限期改正。另外,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对外出售处方药“锦立欣阿莫西林胶囊”2盒,售价18元/盒,涉案货值共计36元,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对外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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