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16号 |
案件名称 | 福州市振旅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麝香镇痛膏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州市振旅医药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687516010J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薛瑞珍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麝香镇痛膏(标示生产企业:湖南金寿制药有限公司,包装:2片/袋X4袋/盒,规格7cmX10cm,批号:20221003)经检验,黏附力测定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麝香镇痛膏共采购240盒,实际销售108盒,退回供应商132盒,销售金额为633.02元,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上述两批次中药饮片过程,尚无违反GSP的相关情形,其情形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劣药麝香镇痛膏违法所得633.02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 |
备注 | -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16号
当事人:福州市振旅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00687516010J
住所(住址):福州市仓山区盖上镇吴屿路2号办公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上镇吴屿路2号办公楼第四层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以**元/盒的单价从***购进上述药品共240盒,购入总价款1392元。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8日分别以销售单价为**元/盒进行销售,总计销售240盒,销售总价款1398.62元。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启动了召回程序,向下游客户发布药品召回通知,截止到2023年5月17日,共收到该批次药品的退回132盒,销售退回金额是765.6元,药品已退回供应商。综上,当事人实际销售该批次药品108盒,销售金额633.02元。
经查,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据此,其销售劣药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书、购进记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购订单、销售记录、购销凭证、温湿度数据波形图、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3年10月13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10月20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劣药麝香镇痛膏违法所得633.02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