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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桥头采药堂药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00000000000000000X | 44***********32 | - | -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陈长松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131026018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委托洪伟强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提供了官小彩的假药师证(官小彩于2007年10月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药师资格,证件号:粤初职字第0720045000340号,发证机关为广东省人事厅,发证日期为2007年12月30日),并于2022年2月24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粤DB7695948)。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9月28日被我局查获,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DB7695948),十年内不受理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二、对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6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0-26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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