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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0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茗娇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9232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玉霞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09号
当事人:广州市茗娇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550410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长红东路106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胡玉霞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茗娇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长红东路106号101房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发现已生产好的“曼美博士红石榴抗皱胶原蛋白面膜”1500片,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泓立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 东路47号1栋2层、3层、3栋1层、2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58”等信息,未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查获的“曼美博士红石榴抗皱胶原蛋白面膜”1500片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嘉禾强制字【2023】0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完成生产“曼美博士红石榴抗皱胶原蛋白面膜”1500片,净含量25ml/片,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泓立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47号1栋2层、3层、 3栋1层、2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58”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信息。上述产品尚未售出,被我局现场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产品预售价0.3元/片。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化妆品批生产记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曼美博士红石榴抗皱胶原蛋白面膜”1500片;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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