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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库尔勒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6528017734******
住所(住址):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701196608******
联系电话:180839******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
2023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治疗室急救箱、药房等处摆放硝酸甘油片等10个品种65盒药品超过有效期,在计划免疫室摆放223支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5ml);被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未放置在不合格区,处于待使用状态,并且无相关使用记录,涉及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460.8元,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11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身份。2.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情况。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巴市监强制〔2023〕4号及财物清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3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票据等证据材料,未造成事实上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减轻行政处罚的一般情形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罚款10000元;
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减轻行政处罚的一般情形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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