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湖南省
当事人:湖南药博氏医药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050749543172
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第11栋5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诚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30日,我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4月8日从肇东市恒泰药店有限公司、药房网电商平台、美团电商平台分别购进货值金额为9200元、4333.85元、1801.4元的诺索诺芬钠凝胶贴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H20173272;生产企业: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贴)。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计算机系统内未查询到上述药品的采购、验收、入库、销售出库等数据。你公司上述购进药品的11家供货商均为电商平台零售药店。上述购进的药品已通过你公司电商平台药博氏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完毕。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湘药监药改〔2023〕0612号)。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分别从药房网平台、美团平台上11家电商零售药店购进货值总金额为15335.25元的诺索诺芬钠凝胶贴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H20173272;生产企业: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贴)。你公司通过电商平台药博氏大药房旗舰店(第三方电商平台拼多多)将上述购进药品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为17797元。你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计算机系统内也无验收入库等数据。你公司购进的上述药品供货方均为零售药店,且没有“药品批发”的经营资质,你公司存在从未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公司证照资料》复印件一套,内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2.我局《关于湖南药博氏医药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销售药品的有关线索移交函》、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3.我局《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湘药监药改〔2023〕0612号1份;
4.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关于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各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鉴于:
1.你公司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截止我局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当日,未收到上述销售的诺索诺芬钠凝胶贴膏不良事件监测反馈信息。
3.你公司能够认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及时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33号),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7797元;
2.处50000.00元罚款。
罚没金额合计67797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收款人: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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