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当事人:石河子市和仁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
经营地址:新疆石河子市***********
投资人:张**
身份证号码:6542211***********
住址:新疆石河子市***********
联系方式:133********
2023年7月3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接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科线索称:石河子市***商行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中药饮片。当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河子市城区***********的石河子市***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中药饮片。其销售的中药饮片均从石河子市****药房购进,石河子市****药房明知该商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由我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5月07日注册了石河子市****药房,于2020年06月16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3年6月至7月,当事人在明知石河子***商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了15种中药饮片,具体情况如下:
1.焦麦芽5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200011,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09.07,有效期至:2025.09.06,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批号:13522006)进货价13元/公斤,销售5公斤,共计5袋,销售价13元/公斤,货值金额65元。
2.佩兰1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0930,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2212949422)进货价30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30元/公斤,货值金额30元。
3.艾叶3袋(袋体标注有:生产日期:20230107,规格:1kg,生产许可证:冀20180033,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批号:8230101302)进货价22元/公斤,销售3公斤,共计3袋,销售价22元/公斤,货值金额66元。
4.墨旱莲祁澳饮片1袋(袋体标注有:安国市****有限公司,规格:1kg,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生产许可证号:W20150042,批号:2304035121)进货价2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25元/公斤,货值金额25元。
5.广藿香5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2日,生产企业:四川*****有限公司,批号:201201)进货价35元/公斤,销售5公斤,共计5袋,销售价35元/公斤,货值金额175元。
6.鹿衔草2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规格:0.5kg,生产日期:20230309,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2303141121)进货价5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2袋,销售价55元/公斤,货值金额55元。
7.石决明2袋(袋体标注有:规格:lkg,生产日期:20220514,生产许可证号:冀20160027,生产企业:安国****有限公司,批号:C22051408)进货价20元/公斤,销售2公斤,共计2袋,销售价20元/公斤,货值金额40元。
8.牛蒡子2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规格:1kg 生产日期20220829,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2208712101)进货价38元/公斤,销售2公斤,共计2袋,销售价38元/公斤,货值金额76元。
9.仙鹤草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0714,生产企业四川******有限公司,批号:210701)进货价18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18元/公斤,货值金额18元。
10.桑叶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000g,生产日期 2021.11.27,四川*****有限公司,批号:211101)。进货价17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17元/公斤,货值金额17元。
11.广藿香2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200011,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10.10,有效期至:2023.10.09,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批号:37421005)进货价21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21元/公斤,货值金额21元。
12.薄荷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0620,生产许可证号:冀20170006,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C335220601)进货价2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25元/公斤,货值金额25元。
13.独活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2日,生产许可证号20160045,生产企业甘肃省****有限公司,批号:221201)进货价4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45元/公斤,货值金额45元。
14.柿蒂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生产日期:20210219,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102341101)进货价5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55元/公斤,货值金额55元。
15.老鹳草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03.21,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冀20180033,批号:8210312101)进货价1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15元/公斤,货值金额15元。
综上,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7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石河子市****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授权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商行经营者宛**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购进该批次中药饮片的新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清单、检验报告书、证明当事人购进的15种中药饮片是从正规药企购进并检验合格的中药饮片;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3年9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市综罚告〔2023〕10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药品的过程中,在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药品用于售卖。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