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当事人:石河子市炮台镇秀妆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K7C
经营场所:新疆石河子市**镇**市场*层**号
经营者:王*红
身份证件号码:412************105
联系电话:152****9612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疆石河子市**镇**市场*层**号的石河子市炮台镇秀妆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当日商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共发现4种过期化妆品,分别是“嫁给我”牌香水2瓶(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高秀”牌玻尿酸蜗牛亮颜遮瑕保湿BB霜1盒(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白牙素”牌食品级小苏打牙膏2盒(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小叮当”牌儿童青苹牙膏4盒(有效期至2023年1月22日)。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对上述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9月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21日注册成立石河子市炮台镇秀妆商店,门头牌匾为“秀·妆名品商店”,该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零售。
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4种化妆品:
1.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小商品城购进“嫁给我”牌香水2瓶(净含量:55毫升,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058,制造商:义乌市金芭蒂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18元/瓶,销售价格38元/盒,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售出,货值金额76元。
2.当事人2021年9月从乌鲁木齐小商品城购进“高秀”牌玻尿酸蜗牛亮颜遮瑕保湿BB霜3盒(净含量:40毫升,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70,制造商:汕头市吟风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9元/瓶,销售价格19元/盒,在保质期内售出2盒,超过使用期限1盒,未售出,货值金额19元。
3.当事人2021年4月从送货至一二一团的批发商处购进了“白牙素”牌食品级小苏打牙膏3盒(净含量:100克,保质期:三年,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15,制造商:佛山市菊合香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价格4.5元/盒,销售价格5元/盒,在保质期内销售1盒,超过使用期限1盒,未售出,货值金额10元。
4.当事人2021年4月从定期送货至一二一团的批发商处购进了“小叮当”牌儿童青苹牙膏6盒(净含量:45克,有效期至2023年1月22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122,生产厂家:苏州市金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1.2元/盒,销售价格2.5元/盒,在保质期内销售1盒,赠送给邻居1盒,超过使用期限4盒,未售出,过期化妆品货值10元。
因当事人未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出售,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1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
2.2023年9月4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正常营业,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师市监市综强制〔2023〕21号)、财物清单,证明执法人员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的事实;
4.2023年9月7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
2023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师市监市综罚告〔2023〕6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彻底整改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且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较少,过期后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使用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嫁给我”牌香水2瓶、“高秀”牌玻尿酸蜗牛亮颜遮瑕保湿BB霜1盒、“白牙素”牌食品级小苏打牙膏2盒、小叮当”牌儿童青苹牙膏4盒。
二、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