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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河子市禾元西环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L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地址:新***市*********号
投资人:刘**
身份证号码:65*********4
住址:新***市*********号
联系方式:1*******9
2023年5月22日,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接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关于移送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石城公函﹝2023﹞33号)称:石河子市***药房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含有西地那非物质的“虫**鞭”保健品,并在石河子市***药房内进行销售。石河子市***药房存在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没有质量保障的保健品在店内销售的行为,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一定生命财产损害,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现将相关线索移送我局查处。2023年7月24日、2023年9月8日,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向我局提供的补充证据材料表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6月29日经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2日成立,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新兵DB0******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6。当事人经营面积为124平米,从业人员9名。
2022年7月,当事人店内员工朱**通过淘*搜索到售卖保健品“虫**鞭”的人,并添加其微信“ya***********A”订购了“虫**鞭”保健品100盒。2022年9月,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调查一起移送的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的黄底红胶囊、***胶囊等10种胶囊含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物质,2023年3月15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保健品原料粉末进行了检测,样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4月14日,经公安机关对上述保健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当事人员工朱**曾于2022年7月订购过上述保健品(虫**鞭),并在当事人处销售。2023年5月26日,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接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线索函,称石河子市***药房存在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没有质量保障的保健品在店内销售的行为。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线索函中所称的“虫**鞭”保健品,当事人称上述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线索函中所称的“虫**鞭”保健品90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9.8元/盒。
2023年7月24日、2023年9月8日,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向我局提供的补充证据材料表明,当事人销售的“虫**鞭”样式为***胶囊,来源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一起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胶囊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检测报告编号:CS********33)。经我局对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调取当事人员工购买“虫**鞭”的物流单号进行核查,单号为S60********5的物流单为当事人员工购买“虫**鞭”的物流单,且当事人销售的“虫**鞭”与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提供的照片资料一致。
2023年8月1日,我局向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发送了协查函,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复函,西藏*****限公司系拉萨市内合法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拥有“**牌****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4)的保健品注册批件与委托书生产企业的许可,该公司委托生产的“**牌****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4)已于2020年6月停产,之后从未生产过该批准文号的产品。该公司“**牌****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4)有且仅有这一个产品名称,没有贴牌和使用过其它名称。该公司与当事人无任何业务来往。
综上,当事人销售“虫**鞭”保健品货值金额为1782元,违法所得为17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刘**、朱**、黄*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经营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移送线索函中所称的“虫**鞭”事实;
4.朱**、黄*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劳动协议等复印件,证明朱**、黄*为当事人员工的事实;
5.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关于移送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石城公函﹝2023﹞33号)及相关移交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事实;
6.2023年7月24日、2023年9月8日,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向我局提供的补充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事实;
7.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及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材料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承诺书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3年9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市综罚告〔2023〕1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西地那非”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二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的规定,“西地那非”属于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并在第一时间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及承诺书,承诺在今后经营活动中,严把进货关、质量关,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当事人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82元;
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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